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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: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《安徽省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(二)
发布时间:2024-12-24  来源:志成股份  浏览次数:100次

第四章 开标、评标和中标 

第二十一条 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,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 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在电子招标 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。 

开标时,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。电子招标投 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,提示投标人和招标人按招标 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。投标人原因不能完成解密的,视为 撤销投标文件。 

解密全部完成后,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、投标 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生 成开标记录并向社会公众公布,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。 

第二十二条 采用非电子招标投标的,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 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公 开进行。 

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,邀请所有投标 人参加。 

第二十三条 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。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,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、 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,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,其中 有关技术、经济或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。 对技术复杂、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,采 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,经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 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。 

第二十四条 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主动 提出回避。 

(一)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; 

(二)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; 

(三)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,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; 

(四)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,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; 

(五)曾因在招标、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 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; 

(六)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。 

第二十五条 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评标委员会初 审后按否决其投标处理: 

(一)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; 

(二)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; 

(三)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; 

(四)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 价,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; 

(五)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; 

(六)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; 

(七)投标人有串通投标、弄虚作假、行贿等违法行为。 

第二十六条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: 

(一)投标截止时间止,投标人少于 3 个的; 

(二)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; 

(三)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,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 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,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; 

(四)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; 

(五)其他特殊情况。 

重新招标后,仍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,属于必须审批、 核准的农业工程建设项目,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、核准后可以 不再进行招标;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,招标人宜选择采用竞争 性谈判、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,确定项目承接单位。 

第二十七条 评标过程应当保密,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 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、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。 

第二十八条 在评标过程中,存在表述不清晰、前后不一致 等情形,评标委员会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的,投 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换数据电文形式或采用 书面形式澄清说明,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。 

第二十九条 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 投标报价或者存在异常低价投标情形,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 其个别成本的,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 明材料。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,评 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,并否决其投标。 

第三十条 评标完成后,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 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。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 3 个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 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,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。 

第三十一条 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 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,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 标人。 

投标有效期内,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、因不可抗力 不能履行合同、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,或者被查 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,不符合中标条件的,招 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 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,也可以重新招标。 

第三十二条 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中 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,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书面合同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 内容的其他协议。

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 保的,中标人应当提交,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%。 

第三十三条 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,向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。书面报告内容 应当包括招标公告、招标文件、中标人的投标文件、评标评审报 告、中标公示、中标通知书等。 

第五章 监督管理 

第三十四条 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市场主体承诺制度,招 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 标和严重失信行为等违法违规情形。对违背承诺的市场主体应按 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理,并及时公示处理结果实行联 合惩戒。 

第三十五条 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 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,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,应当责令相关 当事人及时纠正,必要时可以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履行,并 依法依规处理。 

第六章 异议与投诉处理 

第三十六条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、开标及评标结果等有异议的,应当按规定向招标人 提出。 

对资格预审文件、招标文件及评标结果的异议,招标人应当 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;作出答复前,应当暂停招标 投标活动。对开标的异议,异议人应当场提出,招标人应当场作 出答复,并制作记录。 

第三十七条 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 动不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,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起 10 日内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。超过投诉时效的,不予 受理。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。有关招标投标 行政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,并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答复投诉人。 

就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、开标及评标结果等事项投诉的, 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。 

第七章 附 则 

第三十八条 农业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,按照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。 

使用国有资金(含财政资金)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, 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确定采购方式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 相应的内控制度,规范项目的采购、实施。

农业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,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。 

第三十九条 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。 

第四十条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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